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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2002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的重要性。进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是医疗保险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对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年度考核审验,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使其医疗服务行为不断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要求,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二、2002年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2002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年度考核工作将于4月上旬进行(以后年度按《试行办法》规定时间进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负责安排本统筹地区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年度考核工作;省直管的医疗机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省电力公司、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的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院的考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由省上考核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接到《通知》起至4月12日前按要求将综合汇报材料和填写好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评标准》自查分栏、《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审验表》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其中,对西安市以外三级医院定点资格的年度考核,由被考核医院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填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审验表》上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审核情况对上述医院进行抽查;对西安市三级医院的定点资格考核,由被考核医院将有关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省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考核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投诉电话:029-7293422029-7299003
  
  投诉信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
  
  邮编:710004
  
  (医疗保险投诉电话和地址如有变动再临时通知)
  
  联系电话:029-7293422传真:029-7299003
  
  联系人:瞿敏勇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防止浪费,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获得定点资格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属统筹地区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院的考核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其中,对三级定点医院的考核,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三级定点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
  
  第四条 考核时间:年度考核原则上定在每年11至12月份进行。平时将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次抽查结果均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1、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1)药品目录的执行情况;
  
  (2)诊疗项目执行情况;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情况;
  
  (4)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结算管理的情况;
  
  (5)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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