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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发展和销售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在我省城市中的使用。今后城市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一律购买省产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减免新能源汽车的各种税费。对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给予支持。 (四)鼓励优先选购省产汽车。财政支出的购车,除我省不能生产的车型外,一律采购省产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居民采购省产汽车。在购买省产乘用车时,给予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客运汽车费等方面减免。同时,积极推动车改工作,拉动汽车销售市场的增长。 (五)帮助汽车生产企业开拓销售市场。组织汽车企业到外省开展各种形式的巡展,帮助汽车生产企业用足国家“汽车下乡”的优惠政策;组织省内汽车生产企业与客运、公交企业面对面洽谈,建立相互合作及战略合作协议,全面推进省产汽车的销售工作。 (六)大力支持出口型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汽车出口的支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奇瑞、江淮等重点企业到国外设立销售基地或投资办厂,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扩大汽车产品出口,保持我省汽车出口的领先地位。 (七)高起点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围绕自主品牌和国家产业政策,高起点、高强度地实施技术改造投资项目。3年规划实施技改项目360项,总投资440亿元。在新能源、小排量汽车等方面力争抢占国内制高点。同时,结合“十二五”,积极谋划后10年发展项目。 (八)加强汽车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快建立适应汽车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资源配置体系,培养、引进高水平研究开发人才、高技能生产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加强经营管理、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建设汽车产业人才队伍,充分积蓄汽车产业发展后劲。 六、规划实施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3年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市、县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省经委。 附件: 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实施时间 1 制订政府公务、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办法,推动省产汽车使用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 2 组织制订促进汽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的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经委、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12月 3 组织实施“汽车下乡”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4月 4 加快推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4月 5 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工作 省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银监局 2009年12月 6 促进汽车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银监局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5月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实施时间 7 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9月 8 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省工商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9月 9 制订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合肥海关、省质监局 2009年6月 10 制订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2009年9月 11 制订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省建设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 12 组织实施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专项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 2009年5月 13 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合肥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2009年6月 14 制定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办法(上路、发照等)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09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