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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水利工程水费的正常征收,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 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应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1.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 2.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 3.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用水的利润率; 4.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 1.市级直管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代管的水利工程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该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集体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经营管理者与用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计收:全面推行“按货币计价、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并继续实行两部制水价。其水价标准为:容量水价13.5—18元/亩,计量水价0.05元/立方米。容量水费按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各工程的有效灌面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设计灌面、“三查三定”的有效灌面和近年来供用水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计量(计时)水费按供水量(时间)计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在指导价格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容量水价,计量方式难以确定的地区,可暂不收取计量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水费的计收:实行“以货币计价、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的办法。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的计收: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原则上按电厂上网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原则上按上网电价的24%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小型水电站可按电厂上网电价的8%计收。 三、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农业水费征收办法 (一)严格界定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范围。原则上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以及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或已明确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应将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一一登记、列表,向社会公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今后,水费征收的统计口径和考核工作只包括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二)逐步改革农业灌溉供用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逐步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下同)渠系工程管理两部分。枢纽、干渠工程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枢纽及干渠工程的蓄水、保水、输水、防洪、安全、维护和多种经营。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灌区组建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