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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接上页]

  (三)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灌区跨乡镇的,以乡镇为单元组建XXX水库XXX乡镇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人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受益区的村委会主任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只跨村社、不跨乡镇的,以村为单元组建XXX水库XXX村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有关社(组)的负责人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与乡镇或村级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四)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
  
  1.各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农业水费征收计划,并与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签定供用水和水费征缴合同。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再将农业灌溉用水水费计征计划和合同层层落实,签定到户。
  
  2.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分配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两部分管理的,其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60—70%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于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整治。其余的30—40%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灌溉配套设施建设、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可占灌区管理委员会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的20—30%)。水利工程未实行分离管理的,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85—95%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其余5—15%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水费征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其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含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水费)的30%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安排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维修整治和更新改造等。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水费应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使用水费时,其使用计划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水费征收办法
  
  (一)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其水费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所在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区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决定。其水费的30%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用于该乡镇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枢纽和干渠整治。
  
  (二)集体管理的石河堰、山平塘等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的水价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其管理模式、水费计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主决定。
  
  五、水费交纳期限及责任
  
  (一)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交纳。容量水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或在春灌前交纳,计量(计时)水费在灌溉放水时交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也可根据用水计划预收部分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费交纳。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月按实际用水(发电)量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三)法律责任。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六、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水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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