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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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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管理工作,建立管护责任制,依法治林护林,将林草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实行责任、质量与利益挂钩。
  
  (二)退耕还林(草)后,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或更长,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四)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面积较大,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的项目区,应选择明显位置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设立永久性标牌(附件3略)。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建立单位都要采取招投标办法,选聘有生态环境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的各级政府,要以本级国家投资总额为基数,按自治区0.7%、盟市0.5%、旗县1.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调运粮食费用由发生费用的盟市、旗县财政负责,不准摊派给退耕户。凡因不落实上述费用影响工程实施的地区,要核减其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责成专人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工作动态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工程统计月、季、年报制,盟市、旗县、乡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要在春、夏、秋季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年终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做出全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体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应用电脑数字化管理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未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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