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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农业机械化迅速发展,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不断增长,农机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客货混装、超载运输、“黑车非驾”等违章现象较严重,近两年来农机事故有上升的趋势,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继1997年莎车县发生的一次死亡39人的特大农机事故后,2001年泽普县又发生了一次死亡10人的特大农机事故。据统计,2001年我区共发生农机事故159起,死亡101人,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20%和2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98%。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三令五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时刻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农机、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1]2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各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政策,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驾驶(操作)证;负责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检(审)验、季节性检验;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场院及其它农机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处罚农机违章行为,调查处理农机事故;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农机事故的技术档案管理和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
  
  三、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牌证管理
  
  牌证管理是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牌证管理。对新购置并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非法拼装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各级农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和取缔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以及拼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的非法生产和销售。对于已领取号牌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要认真做好年度检验工作,凡达不到安全技术运行条件的或已到报废期的,一律限期修复或强制报废。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予发放驾驶(操作)证,并认真做好年度审验工作。
  
  四、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结合“安全日”、“安全月”活动,积极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有关部门应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纳入普法计划,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有效地预防盲目指挥农机生产,克服行政干扰,防范农机事故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其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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