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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6
【实施时间】 200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近几年来,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较快。到2000年底,本市粮食、蔬菜、瓜果、畜禽及水产品等五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146个,市场总面积162万平方米,年交易量320万吨,约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消费量的45%。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提高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质量,根据《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立足于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兴大汰小,扶优汰劣”的要求,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交易环境,提高运行质量,构筑与上海“四个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以促进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和生产的产业化,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布局与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建设要求相一致。本市内环线以内中心城区不再新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原有市场向外环线周边及郊区交通便捷地域迁移,以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布局和农业区域化产业布局调整需要。新建市场在功能设计、市场选址和建筑外观上,要符合市容环卫和环保的要求。
  
  2、实行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政府适当扶持。鼓励多元化投资和引进外资,“谁投资、谁受益”。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土地使用、现代化信息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3、实行规模化、规范化交易运作和现代化管理。高起点、高标准整合现有市场,减少市场数量,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改变传统交易方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优化市场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发展食用农产品的现代化流通网络。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布局
  
  (一)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和建设,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控制在25家以内,总交易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交易量达380万吨以上,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流通量的40%左右;形成以中心批发市场为骨干,区域性批发市场为补充,产地初级批发市场为基础的上海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体系。具体为:
  
  1.建设发展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5家。单体规模年吞吐量50万吨以上,达到硬件设施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配套服务系统化。全市中心批发市场的交易总面积达50万平方米,交易总量190万吨,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量的50%左右。
  
  2.调整建设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10家。单体规模年吞吐量20万吨左右,交易设施比较先进,功能比较齐全。全市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30万平方米,交易量115万吨,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量的30%左右。
  
  3.建设郊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10家。单体规模年吞吐量8—10万吨。全市产地专业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20万平方米,交易量7.5万吨,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量的20%左右。
  
  (二)具体布局
  
  1.综合型中心批发市场布局重点为3家。一是浦东北蔡区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是嘉定江桥和普陀曹安区域构成的批发市场群;三是在闵行区外环线周边规划的农产品交易中心。上述区域的综合型中心批发市场为上海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中的骨干市场,交易商品范围各具特色,各有重点,形成上海肉类、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2.专业型中心批发市场布局重点是水产品和肉类商品批发市场2家。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设置区域以浦东、南汇、金山为宜。肉类商品中心批发市场(主要为家畜屠宰加工产品)设置,与建设发展现代化家畜屠宰厂相结合,设置区域以金山、奉贤或松江为宜(专业型中心批发市场的设置建设,市商委将结合定点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发展规划另行制订)。
  
  3.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布局以专业批发市场为主,全市设置10家。设置区域以外环线附近“两环”之间为宜。其具体分布为:
  
  (1)粮食市场,培育发展2家,设置区域为浦东和嘉定江桥。
  
  (2)果蔬市场,培育发展2—3家,设置区域为宝山、浦东、闸北、嘉定江桥或普陀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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