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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监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力度,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逐步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改变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尤其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新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日显突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给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劳动保障领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适应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改变目前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面临的监察执法任务重与工作人员少的现状,强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形成有效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实施工作创新的重要实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思想上认清在新形势下抓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在不打破现有机构编制体制下,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二、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格局
  
  加强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指:为适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的要求,通过强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街道(乡镇)任命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充实和扩大区(县)一级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把监察执法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发挥街道(乡镇)地域管理优势,充分调动基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行政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实行分离的要求,各街道(乡镇)在建立“一科一所”运行体制后,对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成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科的主要职能。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指导下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打破现有机构管理体制格局,不涉及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强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做到守土有责,保持所辖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工作格局是:强化街道监察、扩大监察队伍,区县加强指导、人员区县任命,坚持守土有责、工作相互协调,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处罚区县批准、加强监督考核,坚持文明执法、从严加强管理。
  
  三、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是新形势下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的客观需要。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其独特优势,要针对街道(乡镇)对地域情况熟,便于及时掌握企业情况的特点,形成一套适合于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发挥街道(乡镇)地域情况熟,掌握各类企业情况变化及时的优势,建立起区、街两级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的信息沟通制度。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要求,适时掌握了解本地区企业的发展规模、分布范围、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状况以及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本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形成区(县)、街(乡镇)两级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控网络体系。
  
  (二)在辖区内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街道(乡镇)被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根据各个时期新出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把监察执法检查工作与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以引导企业的管理者自觉地增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使他们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把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在辖区内开展对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中,要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直接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在辖区内对各类用人单位开展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工作。同时要把日常性的巡视检查与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一街一册、一户一卡”的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台帐,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状况选准重点监控的目标,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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