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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监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根据全市劳动保障领域的中心工作,在区(县)的统一部署下,大力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全市性的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中,要注意调动街道(乡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他们明确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扩大专项监察的覆盖范围,消灭管理上的盲区。
  
  (五)发挥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参与劳动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罚工作的作用。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执法程序,可以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直接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与处理,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通过积累查办违法案件的经验和相应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关于在街道(乡镇)任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个街道(乡镇)的具体工作情况和管辖的地域范围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科的人员状况,在摸清基本情况、开展有关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和标准有选择的任命一批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实际情况,各个街道(乡镇)可任命2-4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执法着装和执法标识的有关规定,凡被任命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要统一执法着装和佩带执法标识,以增强监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展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五、加强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在新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模式的重要实践。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业务面宽、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先选择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基础好的街道(乡镇)进行试点,在摸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有关街道(乡镇)任命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备案;要加强对他们监察业务的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任命、再上岗的原则,还要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相应的业务考核工作,建立一套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对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开展监察工作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能任命;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纳入到本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建立一套对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机制,做到年初对其有任务要求,全年对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跟踪监督并定期实施业绩考核。对有关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对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自觉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坚决取消其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资格;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搞好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风廉政建设,要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有关精神落实到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过程。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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