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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区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不够规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和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和规范我区土地市场,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下发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专门就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1]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机制,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当前本地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贯彻执行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土地隐形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清理的范围,一是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二是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没有缴纳土地收益的;三是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四是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五是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六是越权批地、未批先用的;七是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制定和出台土地优惠政策的;八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销售的;九是企业改制中未经依法办理手续的。通过检查,重点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对违规的要限期整改,对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地级市、县(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土地有形市场管理机构,编委、人事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和核定土地有形市场的机构、性质、职能及人员编制,物价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定交易的收费标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固定交易场所,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全部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要强化土地有形市场各项服务和规章制度建、设,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土地有形市场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总量,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15号文件”中“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总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依法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特别要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统一规划和开发。为增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自治区各地级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掌握调控市场的主动权。要成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在土地收益中划出。同时,各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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