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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齐规联字[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5-06
【实施时间】 2009-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齐齐哈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我市容积率管理办法,对市、县(市)制定的与国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地方制度、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进一步完善违规变更规则、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清理工作数据库,有关清理工作数据、信息应实现规划、监察两部门共享。
  
  (二)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查清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有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保障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决定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
  
  赵万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侯洪彬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旭东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
  
  范希坤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
  
  王舒扬市规划局副局长、调研员、总规划师
  
  赵源江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景魁市规划局纪检委书记
  
  李向征市规划局副局长
  
  暴琦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主任:
  
  王舒扬市规划局副局长、调研员、总规划师
  
  副主任:
  
  赵源江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景魁市规划局纪检委书记
  
  李向征市规划局副局长
  
  徐凤清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负责人
  
  成员:
  
  李铁市规划局建管处处长
  
  郑廷东市规划局规划科科长
  
  蔡长江市规划局法规科科长
  
  孙继贤市监察局派驻市规划局监察室主任
  
  李爱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郑宇市规划局法规科正科级员
  
  市规划局联系人:郑宇,0452-2796706,2796866(传真)
  
  市监察局联系人:徐凤清,0452-2794420,2794533(传真)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清理、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完善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专项治理中的举报和投诉工作,参加全市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要按照会议关于加强专项治理组织领导的要求,成立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24日-5月6日)
  
  市规划局会同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就专项治理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市)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实施阶段(2009年5月6日- 11月)
  
  1.市区及各县(市)组织自查。各级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要求组织本辖区的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类汇总统计表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全市情况,于2009年6月1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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