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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我省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创我省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大局,是一项相当紧迫、艰巨的重要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将此列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二)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体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调动各方力量,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创造环境,分步推进,提高信用”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信用建设。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力争在一段时间内,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二、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必须继续完善、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必须继续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投诉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必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狠抓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破坏市场信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堵住信用领域的各种歪门邪道,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道德教育,培育诚实守信、讲求信用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走诚信经营道路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包括中介机构,下同)信用基本制度:一是要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二是应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拟定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为加强对全省工作的指导,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外经贸、金融监管、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海关、法制等部门,根据我省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拟定我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分步推动”的原则,以我省企业信用基本制度为依据,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的社会化网络体系。要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探索和试点工作。
  
  (三)必须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金融监管、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公安、司法、民政、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企业信用活动的引导。人民银行应指导银行、企业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和驰名商标的推荐活动,大力推动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广货信誉,深入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不实行为,促进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工商联和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规范、原则,引导行内企业形成讲信用、维护信用的良好行风,推动行业的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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