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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省经贸委要严格审批制度和年审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建设、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经当地经贸委、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确认,省经贸委批准,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成品油和掺杂使假、无质量检验证明等行为。对加油站经营劣质油品的,发现一次停业整顿,发现两次即吊销营业执照。凡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会同海关、公安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
  
  4、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擅自建设的加油站,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审核和验收,不出具有关消防手续;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后,仍存在火灾隐患,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5、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对不符合城建规划或属于违章建筑的加油站,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出意见,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经贸委的批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加油机整机防爆性能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根据《计量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半年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对擅自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打击土法炼油等违法活动。
  
  7、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负责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未安装税控装置加油机的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对于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或私自拆启铅封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于不按加油机税控记录数申报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控装置显示油品价格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均应按偷税处理;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在油品价格调整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
  
  全省成品油市场的供应由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根据各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的申报情况,按计划统一配置。全省成品油的批发由获得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实行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军队、国家储备、铁路、民航、林业、农垦、救灾等专项供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将专项用油对社会批发和零售或变相销售,对违规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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