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总局、市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及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1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度年审工作定于2002年二季度内进行,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在计划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政策执行、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统筹安排,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01年度年审的工作。鉴于目前我市金税工程工作仍在推广阶段,各局可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具体安排年审时间,但此项工作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2001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1至3月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1年底的年审工作。
  
  三、各局应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的培训和辅导。
  
  四、对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情况,取得手写版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的抵扣情况;
  
  (四)从事商业批发或以商业批发为主(含工商兼营)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五)销售低税率货物、执行简易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等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
  
  (六)对下列企业应重点审查:
  
  1.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
  
  2.收入额较大,且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税负、零税负申报的;
  
  3.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包括累计数量)、版面较大,税负较低的(特别是商贸企业);
  
  4.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如:建材城、家具城等)及加油站。
  
  对防伪税控企业(截止年审开始前,已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同)除重点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期、按规定程序进行抄报税;
  
  (二)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的准确和完整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金税工程运行中发票存根联数据报税不完整的企业)。
  
  五、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且不按期抄报税(因技术等原因抄报税不成功的除外,下同)或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1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1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2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1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2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六、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发生《年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暂缓通过年审,按照《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顿:
  
  (一)防伪税控企业不按期抄报税两次以上的;
  
  (二)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造成专用设备丢失、损毁的。
  
  在年审工作中,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除按《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需提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核实的,及时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