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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要保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八)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科技经费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商登记注册、外贸经营权、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或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计划、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基金),在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均可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民营科技企业。 要从管理体制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政府各类计划项目的竞标。在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对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的项目与其他企业申报的项目一视同仁。对批准立项的民营企业给予同等支持。 (九)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3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实施金融扶持政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调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筹措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帮助解决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的贷款。 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要运用企业互保、联保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贷款担保。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交纳入会资金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解决贷款担保困难的问题。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机遇,采取直接接受投资、咨询、委托孵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加快与创业资本的沟通、融合,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寻求创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创办人的家庭住所可作为经营场所。科技成果经评估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 (十三)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及使用国有土地,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依法出租、抵押,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十四) 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科技企业急需的高层次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纳入云南省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参与本省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经评审合格者,可获得相应技术职称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鼓励省外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来滇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并享受省内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联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无形资产所占股份可不受限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十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应具备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相关条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相关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