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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工作的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计划、科技、财政、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部门要从自己的职能和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信息服务、政策扶持和宏观管理。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与民营科技企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检查,保障落实。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法干预。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市场合法地位和法人财产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