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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业厅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欠银行贷款利息。
  
  5.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地市或区直重点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
  
  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区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逐级进行汇总、初审、上报;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颁发“广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各地市或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提出监测报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划,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将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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