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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用印。公文印成后,送文电处加盖公章。 5、分发。文电处按公文中所列发送单位进行分发。 6、存档。公文印制完成后,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和原文稿一并归档。 六、公文的报送 1、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按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委的要求办理。 2、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省委了解的,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 3、报送省政府的文件份数: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并报省委”的“请示”件一般送10份(批会和审批出国、出境的请示件送3份);报请备案的法规性文件、“报告”件和重要的简报、资料送10份。 4、本市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一般5份,统一送交文电处(由文电处送业务处办理1份,送分管厅领导阅知1份,备存3份)。 七、附则 1、本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2、在此之前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如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