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1]6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程

[接上页]

  4、用印。公文印成后,送文电处加盖公章。
  
  5、分发。文电处按公文中所列发送单位进行分发。
  
  6、存档。公文印制完成后,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和原文稿一并归档。
  
  六、公文的报送
  
  1、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按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委的要求办理。
  
  2、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如果需要省委了解的,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
  
  3、报送省政府的文件份数: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并报省委”的“请示”件一般送10份(批会和审批出国、出境的请示件送3份);报请备案的法规性文件、“报告”件和重要的简报、资料送10份。
  
  4、本市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一般5份,统一送交文电处(由文电处送业务处办理1份,送分管厅领导阅知1份,备存3份)。
  
  七、附则
  
  1、本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2、在此之前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如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