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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有下例政令不畅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阳奉阴违、顶着不办,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事项和案件拒不办理,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的。
  
  第五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的;
  
  (二)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财物的;
  
  (三)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人身自由,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生产经营者的住宅和经营场所的;
  
  (五)使用或损毁、丢失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受利益驱动,超越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违规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的;
  
  (七)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对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的。
  
  (九)执法不公以及违规传唤企业厂长(经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执法不到位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行政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效率低下的;
  
  (五)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
  
  (七)违反规定,制定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文件或规定,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向生产经营者摊派或变相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二)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收费的;
  
  (四)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的;
  
  (五)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的。
  
  第八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没有合乎规定的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对同一企业一年内进行多头多级重复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四)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五)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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