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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意见

乡村负债面大,债务沉重,已成为我省困扰农村基层干部和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集体经济组织功能,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源头,而且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立即着手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就切实化解乡村不良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政策界限,区别不同情况,综合治理不良债务, 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措施配套、分类推进、控制新增、积极化解”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化解乡村不良债务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的要求,把化解乡村不良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结合起来,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债务。
  
  摸清乡村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在彻底清查核实2001底以前乡村各种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逐一研究化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化解已欠债务和杜绝新增不良债务实施方案,力争3年内基本化解乡村不良债务,5年内彻底化解乡村不良债务。
  
  二、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政策措施
  
  (一)多管齐下,逐步化解现有乡村不良债务。
  
  1.增收节支还债。各地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通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乡镇财政收入。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紧缩开支,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各地每年都要制定计划,尽最大力量通过增收节支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资金偿还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被无偿占用,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逐年偿还其所欠债务。
  
  2.清收欠款还债。各地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大清收欠款的力度。在清收欠款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和逃废债务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农民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应缴款项,要在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其发展生产,解决遗留问题,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催缴;对不合理的负担,要坚决取消,不准再催缴。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3.划转核销减债。以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企业直接或担保借(贷)款形成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企业负责偿还。对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已经放弃追偿的债务,按程序予以核销。对原财政周转金扶持项目所形成的债务,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关于清理处置财政周转金的有关规定,按回收、债转股或转为国有资本金和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予以核销等方式,及时处置财政周转金借款,以减少乡村负债。
  
  4.变卖资产还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办的企业,如经营困难或已停产,可变卖其资产或直接出售企业还债,既可经评估和债权人同意后以财产抵债,也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偿还债。用国家或集体资金修建的干部和教师住房,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后收回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要用于偿还相应债务。其他按政府可以出售、出租的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小汽车等,也要尽可能变卖出售、出租,以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5.改革体制减债。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支出。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职能和界定事权范围,不再直接办理那些不该办、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务。改进项目投资政策,过去由上级部门支持兴办的教育、卫生、交通、广播、农业、林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项目承诺的资金,凡没有兑现的,经清理确认后,上级部门要认真帮助解决,以减轻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债压力。
  
  (二)完善机制,杜绝新增不良债务。
  
  1.健全债务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不得直接办企业,不得为企业借(贷)款(包括其他形式的筹资)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得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而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对没有按时偿还的当事人,不得调动或提拔;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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