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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号)精神,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市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五”期间的重点工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将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职责,明确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国办发[2001]85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吸取合浦石膏矿“5.18”事故和南丹大厂矿区“7.17”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摆在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组织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活动以及非法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集中、全面的治理整顿。要逐级明确责任,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便于开展工作,全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落实(具体的治理整顿方案见附件)。 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查晓剑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江国波市经委副主任 覃章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魏风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覃宾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竑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兆祥邕宁县副县长 覃建兴武鸣县副县长 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 杨维超城北区副区长 潘长能江南区副区长 王林一永新区副区长 许文贤新城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辖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政府职能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主体。在这次治理整顿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其执法队伍的建设,督促他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通力合作,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本辖区治理整顿的重点和难点,通过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解决,带动治理整顿工作全面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8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规范矿业权审批。 三、矿山主管部门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并责成所属企业自觉接受治理整顿,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拒绝整顿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四、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检查督促。要把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目标。对工作开展得好的成绩突出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和桂政办发[2002]4号文不力或在治理整顿期间继续违法违纪的要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正在进行。各县(区)要严格按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治理整顿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 附: 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精神,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并按时高质量全面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