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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市)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同时,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的分享税种,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中央、省改革和完善分税制体制精神,市政府决定完善对县(市)区的分税制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按照中央、省分税制改革精神,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收入范围。 (二)保持体制的相对稳定。县(市〉区组织的收入,除中央、省分享外,市级不再分享,全部留到县(市)区。中央、省下划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全部集中到市本级;在县(市)和矿区的,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缴纳的税收集中到市本级外,其余全部放到县(市)区。 (三)维护县(市)区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县(市)区净上划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定额返还(按省清理核实数)。省返还的收入增量,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区进行分配,市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四)充分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健全各级收入体系,既要保持市级财政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县(市)区必要的自我保障、自我发展能力,又要保护县(市)区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各级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六)对县(市)矿区和市内区实行不同的体制形式。考虑市内区和县(市)矿区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财政经济特点,市内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城市不可分割,对市内区和县(市)矿区采取不同的收入划分方式。同时,各级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三、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省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精神及以上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的收入范围。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 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区分享15%;坐落在县(市)和矿区的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外)和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县(市)矿区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为省、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具体分享办法与比例: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区分享坐落在县(市)矿区的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学好电厂、西柏坡电厂外)和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县(市)分享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