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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原来在各县(市)区交叉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按新体制相应调整 四、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务局要重新鉴定企业纳税级次,建立台帐,强化征管,严禁混级混库。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和上划省的"四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一旦扣减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基数。 (四)县(市)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要进行配套改革。对乡镇分税制体制的确定,要立足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着力培养乡镇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根据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所需财力规模确定县乡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收入规模较小、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乡镇,实行县级统收统支体制。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