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会提案,一般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及以下办法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承办部门和市、州政府的书面意见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委。
  
  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自办件除外)、省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
  
  3.市、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州政府办公厅(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市、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自办件除外)、政协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
  
  4.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自办件除外)、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按规定的份数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5.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需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6.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标注“D”。
  
  7.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在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8.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
  
  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六、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政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要落实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承办人员担负办理工作,负责处理具体事项。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承办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各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意图和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或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后再作答复。
  
  (三)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1.联系网络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各承办部门建立联系网络,通过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会商解决办法,加强督促催办工作。
  
  2.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复进度,公布完成数量,及时表扬工作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使各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办复工作任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