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4.督办落实制度。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督查督办,促进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5.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6.考核评比制度。政府办公厅(室)要坚持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具体办法可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制定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川办发[1990]74号)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