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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4.督办落实制度。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督查督办,促进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5.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6.考核评比制度。政府办公厅(室)要坚持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具体办法可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制定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川办发[1990]74号)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