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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宣传贯彻《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规定》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一部重要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共同遵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消防工作的重点,作为稳定安全形势、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大事来抓。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为《规定》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地舆论环境。
  
  二、抓好重点单位的申报与登记工作,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根据《规定》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了我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界定标准,督促符合标准的所辖单位积极申报,各单位也要认真对照界定标准,对号入座。对于符合标准的单位,应于2002年4月30日以前,积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内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要及时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并予以登记。对已经核实确定的重点单位,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具体内容,逐条抓好落实,在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确定各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根据需要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建立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教育和培训制度等。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负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安排部署工作时做到同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把做好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指导,做好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监督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附件:《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界定标准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餐位在2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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