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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本市企业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的范围。
  
  1.按照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小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2.按照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下称转制企业)。此类企业今年按50%的面掌握。
  
  二、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操作程序
  
  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按附表一填列)及其他申报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即:市属企业报主管委办局或控股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如未提出意见的,企业即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组织实施。审查部门应将经审查的企业名单抄送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三、转制企业的操作程序
  
  1.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管理机制
  
  转制企业在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同时,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两项机制: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同时协商内部分配方案。
  
  企业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应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效益下降或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应适当控制工资水平;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增加工资;出现亏损的,应降低工资水平。企业不得在脱离效益的情况下,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2)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必须建立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应反映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其经考核后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
  
  2.申报
  
  (1)凡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按本通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董事会决议、工资协议和本通知附表一),同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税部门。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工资管理但财税隶属关系在区或县的企业,应事先征得所在区或县的财税部门同意。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主管部门在当年9月底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主管财税部门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建立和完善前述机制的实际情况,会市财政局审批。
  
  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区县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审批。
  
  四、对已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管理
  
  1.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企业,应在次年初将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二填列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汇总),在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每年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1点确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案。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在9月底之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主管财税部门,应按本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不顾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价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体协商工资水平等情况提高或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应责令其纠正,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的企业,应从当年起退出试点,并按面上工效挂钩办法执行,人均工资和效益基数按试点前最后一年的清算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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