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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工资总额,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清算调整。
  
  六、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应付工资科目中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在三年内均衡转销。
  
  七、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且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应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和人工成本的管理,建立起真实的企业工资台账。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台账。
  
  附表一: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情况表(略)
  
  附表二: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年度执行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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