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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治理非法广告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对在居民住宅楼内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承接和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在查处各种形式发布的非法广告过程中,一是广告主明确,但对查处工作不予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电信部门暂停其广告通讯联系,直至其接受处罚后清除所发布的广告,消除影响;二是广告主不明确,但该广告的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广告主,在其不提供广告主或提供不出广告主的情况下,将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视为广告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处罚。产品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拒不接受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电信部门暂停其广告通讯联系,电信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制贩假文凭、假证件的犯罪分子,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处,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印刷品广告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印刷品广告的无序状况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为了规范印刷品广告市场,根据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印刷品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打击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妨碍公共环境、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以及虚假广告为重点,由工商、公安、建设、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印刷品广告开展一次大规范的整治行动,努力营造一个人民生活不受干扰,公共环境井然有序,人们的精神生活环境不受污染的规范、公平的广告市场环境。
  
  基本目标:通过整治,使印刷品广告乱散发、乱张贴以及乱涂乱画现象基本得到扼制,使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印刷品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在居民区、居民住宅楼内乱散发、乱张贴、乱涂乱画广告,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在大街小巷乱散发,墙体、电线杆等处乱张贴、乱涂乱画,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印刷企业印制非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以及以小报、小刊的形式发布广告,内容淫秽、低级庸俗,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由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
  
  (四)利用店堂(如: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体育馆;各类等侯室、休息室、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娱乐所、宾馆、饭店等营业场所。
  
  铁路及民航售票厅;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在整顿和查处工作中,各部门要本着既分工负责,又有协作配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的指导。
  
  四、整治重点
  
  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致富信息”等印刷品广告,要予以严厉打击,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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