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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营口、辽阳、锦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定从2001年起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的重大支持,对有效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缓解全省天然林禁伐所带来的困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和办法,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区的稳定。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在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一种补助。这次中央财政对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建设好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模式,逐步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过渡,同时也为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对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着重要的深远意义。
  
  为了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环境质量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是一个少林省份,切实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我省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林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城市群缺水量持续扩大,沙漠化现象不断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严重的影响到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国家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政策,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是个难得的时机,必须充分有效利用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管护资金,认真抓好试点地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试点的原则
  
  1.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各试点市、县(区)要依据已经完成的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区划界定的结果,从当地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将生态区位最重要的,并且是集中连片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划入试点范围,不得零星分散,平均分配。
  
  2.机制健全,约束有效。试点的市、县(区)要建立合理有效的资金、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和试点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切实发挥财政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与质量。
  
  3.尊重意愿,不求一致。具体试点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要充分尊重重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划分事权,明确责任。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补助,既不包括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的营林投入,也不是对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而是对制约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关键性因素进行的补助。
  
  三、试点范围及任务
  
  试点的范围主要有以下8市34个县(区)和省属林场:
  
  1.鞍山市:千山区、岫岩县、海城市、鞍山市实验林场;
  
  2.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望花区、开发区、东洲区;
  
  3.本溪市:平山区、西湖区、明山区、南芬区、开发区、本溪县、桓仁县;
  
  4.丹东市:振安区、元宝区、振兴区、凤城市、东港市、宽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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