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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参加过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
  
  (4)建立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项目法人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情况、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项目法人考核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制。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工程质量、进度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它需考核的事项。
  
  4.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要管理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一)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查实行主审人负责制,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审查,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勘测设计
  
  1.承担项目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并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参加项目勘测、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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