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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7日)废止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铜陵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本级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基本建设支出综合预算管理体制及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骄兵必败称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向以下重点领域和公益性项目投资: (一)农业、水利、林业、交通、通讯、铁路、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行政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达到一定政府投资标准的建设性投资支出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和以政府名义或由财政承担还本付息的借款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安排原则: (一)根据国家在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人为出、量财办事、突出重点。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安排顺序:当年竣工扫尾项目;结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适当安排部分前期准备项目以及工程审计、“交钥匙”工程管理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制、经济合同制。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市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将逐步实行“交钥匙”工程,“交钥匙”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计委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市财政、建设、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凡符合政府投资范围,需要政府安排资金的基建项目必须于上一年的10月底前向市计委申报并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计委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凡经论证可行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即进入备选项目库并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当年确定的项目应当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五年滚动计划相衔接。逾期未报的,不予考虑。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与资金安排的确定: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库资料提出本年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计委、财政局下达当年财政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按下列阶段实施: 项目立项、编制设计方案(含投资估算)、编制扩初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含 投资预算)、选址规划等。 项目前期阶段各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法审查并下达批复。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开工报告被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批准开工报告的同时,市计委会同市财政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干责任书,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建设投资,对未完成“三包”责任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以及经济处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市计委不安排投资计划、财政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经市计委批准的项目各阶段文件是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和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标准组织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建设内容或进行设计变更,须增加投资额的,应事先专题报告市计委、市财政,由市计委、市财政共同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