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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的集贸(专业)市场按地区、分行业进行典调。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单位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4月份至6月底,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12个重点集贸(专业)市场按户进行深入剖析,从中了解业户的经营规模、规律,对业户的实际经营额、用票情况、开票额、不开票额所占比例进行测算,要分析业户的费用支出情况、利润情况、分析当前税收定额与法定税负的差距及定额的合理性,形成按行业、经营规模、商品大类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基本数据,从而提出合理的定额及经营程序和手段的意见。 本次典调的重点是对家具、装饰材料、家电等行业,或分局实际工作中认为应进行典调的行业。各单位要将典调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7月10日前连同《重点集贸(专业)市场典调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征管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四)坚持查帐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查帐征收是指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建帐并正确核算的纳税人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各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对应建帐不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五)纠正擅自减免税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新《征管法》,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是否存在擅自调低定额、人为控制的“明停暗开”、新办市场不征税或在一定期间降低定额等行为,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单位要坚持原则,坚决予以纠正,并于5月末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按地方政府行为和税务机关主观行为如实上报市局。6月份,市局检查组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查处并纠正的问题,不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对市局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将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分类指导,综合治理。为了公平税负,降低税收成本,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单位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凡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市场,委托代征前报市局征管处,经批准后,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再实行委托代征。与此同时,各单位要与工商、公安、地税、市场主办方、街道、居民委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明确协税护税网络的工作范围、流程、职责、操作规程以及人员组成等内容,真正形成全社会对税收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单位协税护税网络建设方案及网络建设情况要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七)广泛进行纳税宣传。各分局要结合4月份的“税法宣传月”,在申报大厅、税务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集贸(专业)市场等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税法宣传,其中要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清理漏征漏管户、个体工商户税银一体化网络申报作为重点宣传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纳税人树立“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纳税意识,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六、 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和《本实施方案》,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方案,于4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市局征管处。 2、依法办事。在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检查中,要注重实效,依法办事,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加大检查力度,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切实抓出成效。 3.认真总结。各单位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将工作成果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8月24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帐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 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略)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略) 3.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略) 4.重点集贸(专业)市场典调情况统计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