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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如期完成《云南省2001-2005年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造林绿化工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考核,是指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的对各地州市造林绿化实绩考核。地州市县组织的考核称为自查。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每一年度完成的所有造林绿化工作,包括林业、水利、计委、财政、环保、城建、交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和义务植树、政府领导样板林及群众造林。造林绿化方式分为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全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各地州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上一年度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作业设计图(工程造林)、检查验收图。
  
   (二)各地州市的自查结果。
  
   (三)其它规定需要上报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由各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自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写出年度考核专题报告,报送省绿化委员会,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局、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团省委等组织管理工程造林项目的部门。
  
   (二)全省每年考核16个地州市的30个县(市区)。即5个县(市区,含5个)以下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1个县(市区);6-10个(含10个)县(市区)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2个县(市区);辖11个县(市区)以上的地州市每年各考核3个县(市区)。考核检查面积分工程造林项目、非工程造林项目,按小班或地块抽取,抽查面积不少于抽中县该项目造林面积的20% ,零星造林抽查造林农户的30%。
  
   (三)考核县(市区)和各项目检查小班一律由省林业厅统一抽取。
  
   (四)考核结果按标准评分。总分为120分,其中正分100分,附加分20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作出量化评价。
  
  第五条 考核对象
  
   (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
  
   (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造林绿化的领导;抽中县市区政府分管造林绿化的领导。
  
   (三)各地州市造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计委、财政、城建、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职责。
  
   1考核对象在当年造林绿化工作中,主持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的会议在4次以上。
  
   2考核对象参加政府样板林造林和义务植树工作。
  
   3考核对象及时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推广科技成果、改进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造林绿化。
  
   1完成当年人工造林任务:造林任务完成率100%;造林面积核实率100%。其中:工程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率100%,档案建立率100%,管护率100%,抚育率100%,县级检查验收率100%。
  
   2当年造林合格面积:国家和省列的工程造林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90%以上;一般造林成活率在85%(含85%)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际造林面积的8 5%以上。
  
   3按规定完成商品林基地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园林绿化及外援项目等造林任务,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
  
   4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完成当年下达的任务;达到规定的面积合格率在90%(含 90%)以上。
  
   5完成当年国家和省列的工程封山育林任务,管理保护措施落实。
  
   6各级政府按规定完成样板林造林任务,造林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起到示范作用。
  
   7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成活率在90%(含90%)以上;义务植树法定人数尽职率(含以资代劳)达90%(含90%)以上。
  
   8人工造林做到良种壮苗,苗木生产经营调运“三证”齐全,即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检疫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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