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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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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行动,抓紧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二)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工作要求,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柳有祥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波、市工商局局长胡达人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整顿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督办。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比照市里的做法,成立办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要组织专门的督查组,每个阶段督查一次,保证工作扎实开展,措施有效落实。(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整治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表明政府坚决整治的决心;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果,坚定群众的信心;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执法检查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有举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严肃执法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要认真执行案件移交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罚代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此方案后,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和本单位的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25日前报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长春市工商局市场处电话:8540782;联系人:姜维林、都林)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要写出书面总结,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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