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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精神,规范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质认定,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的收购、加工实施前置审批制度。在山西省从事棉花(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报批,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和认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并颁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在县(市、区)、市(地)认定办公室初审、复审的基础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相关部门可对资格认定提出参考意见。各产棉市(地)、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初审和复审以及送审工作。
  
  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即:凡需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向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合格)证明材料,由县级认定办公室初审,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复审后报省认定办公室。县、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各自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各级认定办公室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和一般条件及收购、加工设备和相关条件等技术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审报程序不符合规定者,初审、复审等各审核环节均可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条件,且审报程序符合规定的企业由省认定办公室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条 省级认定办公室组织计委、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当地或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在外省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进入我省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按第四条规定逐销售额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仍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资格认定办公室取得资格认定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企业异地设立收购点的,按照设点数量配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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