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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8日

  
  
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他们以多种方式为我省服务,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仍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包括在国外的各类留学人员团体。
  
  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是指海外留学人员或团体,以自己或团体的专业优势,通过兼职合作,或接受委托研究,或领办企业、讲学交流、咨询、考察、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海外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外企业驻我省办事机构等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名誉职务,也可担任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职务。有关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批准留学人员担任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或担任我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以在国外申请到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具备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兼做博士生导师。
  
  海外留学人员也可到党政机关任职,招聘为国家公务员的,可采取特殊招聘方式和招聘考试办法。
  
  三、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与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在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省内、国内外进行。
  
  四、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等在省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业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也可以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在省内投资。
  
  五、海外留学人员可依托海外条件,帮助省内培养各类人才,可在省内从事考察、咨询工作,进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六、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中介公司或以经纪人身份,为引进国外、省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国外、省外专家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开展为省内产品提供国际、国内市场,开拓产品,从事营销等中介服务。
  
  七、要给予为我省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合理报酬。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双方要根据能力、水平和业绩大小协商确定合理报酬。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
  
  八、应聘来我省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的短期回省海外留学人员,由聘用单位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研究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在聘用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放,并给予奖励。聘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带配偶。
  
  九、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无权事纠纷的,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将我省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确有经济效益的,为我省利用外资、引进经济技术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受益单位要支付报酬,报酬数额由受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在受益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
  
  十、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待遇。家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由用人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为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在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在省内创办企业的,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后勤服务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完善服务。
  
  十二、接收海外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额度受到限制时,可向省编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追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或有发明创造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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