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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中税收征管和征管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
  
  (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正式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和所有制性质,其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二)新办企业单位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即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02年 1月1日以后的企业单位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办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核发许可证日期为准,即许可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种登记
  
  (一)《税务登记表》是纳税限定的重要基础资料,登记环节必须对纳税人填写的各项登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与企业章程、合同等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核对,确保纳税人登记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等各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准确确定应纳税种和预算级次等提供依据。
  
  (二)登记环节在发放《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督促纳税人携带税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税政环节进行税种登记。
  
  (三)税政环节受理纳税人《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同时对纳税人的有关税种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和隶属关系等情况,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对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征收税率、纳税期限和是否单独纳税等内容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转征收环节。
  
  对于单纯审核案头资料难以准确确定的,税政环节应责成分管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搜集资料,以保证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相关纳税事项。
  
  (四)征收环节接收税政环节转来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等资料,对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征收项目、征缴方式、预算款项和预算级次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二日内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录入微机,对原有纳税人的税种登记情况,应进行核对对已录入微机的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按照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五)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级次的限定。纳税人的预算级次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进行调整。
  
  (六)铁路运输(包括广电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七)地方各级所得税的征收缴库和预算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原属中央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存款储蓄利息所得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2、原属地方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3、市内四区外商独资和港澳台独资企业上缴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市、区财政体制未调整之前,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4、省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照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5、县级以下(含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开发区、保税区)联营和股份制企业(无县级以上股份和投资)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县(区)级国库,其它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应分享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6、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设置纳税限定。对其交纳的所得税收入,按规定的财政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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