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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布局要求。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必须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根据《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和我区农业结构调整规划,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气候、区位、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以具有自身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主导产业为依托,重点培育和发展对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布局,关键要有产业根据,不应局限于行政区域内部,而应按照各经济区的功能定位和资源特点进行合理引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明确本地龙头企业总体布局要求。 三、按照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能用行政的办法由政府包办代替,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加以扶持和引导,这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实践证明,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能顺利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走弯路。按照市场规则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关键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要按企业化的要求,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股份制的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合作制的龙头企业,则应按合制的要求切实办好。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提倡和鼓励通过改制、兼并、重组来增强现有龙头企业的活力。 (二)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坚持这个方向,龙头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发挥应有作用。因此,要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化运行机制,通过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来协调产业化经营内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规范各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一是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要按订单或“合同”收购,合理定价,以质论价,不能压级压价,限收拒收。对“合同”订购的农产品要制定合理的保护价格,通过“合同”使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二是要让利于农民,反哺农业。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农民。这样,农民才能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安排好农产品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三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产销“合同”、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让企业和农户唱主角,政府不能搞行政干预。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最重要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尊重其生产经营决策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农户,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企业和农户。要把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他们,同时引入竞争机制,让他们在市场中得到发展。 四、扩大开放,依靠科技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和实施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农业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开展与周边省份、外商的联营合作,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以及大企业和财团资金到我区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优化龙头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加快龙头企业利用外资的步伐。要加快龙头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和对外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全球营销网络,提高龙头企业的国际化水平,为我区农业发展赢得新的空间。 参与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是根本。龙头企业要成为加强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的重要载体。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术依托。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联结广大农户的优势,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为科技兴农新的生力军。在巩固完善原有“五站”为骨干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的同时,逐步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的新型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地方涉农科研机构要逐步从事业法人转向企业法人,成为科、农、贸紧密结合的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办成龙头企业或加入龙头企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