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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实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为加强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对民营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一)鼓励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农村集体资金、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积累资金、农民个人自有资金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或示范基地。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四荒”办场。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 (二)鼓励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流通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营销大户,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项规费减半收取。 (三)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名牌要给予扶持和奖励。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金融机构要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要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采取农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等多种形式支持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 (五)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 自治区将选择20-50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措施,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另行制发。各地也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认真筛选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财政、税费、信贷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导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也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除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外,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做好农户、企业、市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事。为加强我区农业产业化的指导协调工作,自治区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协调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搞好服务。 (一)搞好规划,加强领导。搞好规划对引导龙头企业乃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结合“十五”计划和农业结构调整,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明确龙头企业的布局和发展方向,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安排,逐步推进。 (二)加强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和宣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营造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创新工作方法,坚决典型引路。进行引导、提供服务和典型示范,是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工宫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各地要认真选定重点,善于发现典型,通过支持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重点龙头企业,积极推动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龙头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辐射带动其他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建设一大批专业镇和专业村,形成规模经济,为龙头企业提供产业根据。 (四)做好信息服务和流通服务工作。要加大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信息资源搜集、信息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形成传递快捷的信息服务网络,使龙头企业及时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要制定市场准入法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加大对“三乱”的治理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农产品流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开展培训工作,搞好技术服务。要通过开展培训、组织到先进省市学习等办法逐步提高从事农业产业化引导协调工作的各级干部、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负责人的素质。鼓励农技推广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加强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究和开发,加强农科教、产学研各方的协作攻关,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