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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并征求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
  
   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3月28日)
  

  一、整治目标
  
  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面水(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
  
  二、整治任务
  
  (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并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方着手开展乡(镇)污水生物(人工湿地)治理试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上半年3个设区的市都要推出l——2个污水处理项目进行产业化运作;已建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招标转让经营权,以节约运营成本,同时回收资金用于管网建设。年内重点建设10项工程,即同安污水处理厂、厦门污水处理二厂扩建、厦门东部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管网、鼓浪屿膜法污水处理、漳州市区污水处理管网、漳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消化、龙海市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龙岩市污水配套管网、漳平市污水处理厂,由省建设厅、环保局、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加大垃圾整治力度,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重点建设10项工程,即厦门市东孚垃圾填埋场污水管道、厦门市后坑垃圾焚烧、鼓浪屿海域垃圾清理、南靖县靖城镇垃圾处理场、平和县城区垃圾处理场华安县华丰镇垃圾处理场、龙岩市垃圾处理场、漳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新罗区垃圾焚烧填埋场、新罗区垃圾中转场。同时,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在江河两岸倾倒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由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予以督促和指导。省建设厅还应组织完成《九龙江流域沿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及时推广垃圾处理的成功做法,指导和督促乡(镇)垃圾治理工作。
  
  (二)加快面源污染治理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猪养殖业废水治理工程。严格规范养殖场建设,禁止在养殖业禁建区内新建养殖场,全面完成规模化养殖污染废水的治理。禁建区外新建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由省计委、农业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同时,省农业厅应会同省计委。环保局,组织开展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现状调查,督促和指导完成流域30%以上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同安区、龙海市、长泰县、芗城区、漳平市生态农业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及15个生态农业示范点建设。龙岩市还应建设龙岩市(东肖)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基地,并完成200公顷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3.省农业厅应牵头组织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进行试点。省科技厅应组织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课题研究。
  
  4.省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督促和指导厦门、漳州、龙岩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和推广无磷洗涤用品。
  
  (三)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将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去年基础上再削减2%,确保各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标准。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程,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重点实施龙岩造纸实业公司新闻纸废水回收工程、漳平化肥厂清洁工艺改造工程、龙岩绿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漳州市应组织并完成平和县医院搬迁后医疗废水治理,做到达标排放。由省卫生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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