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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 鼓励区域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业协会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其余暂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范围按财税字[1997]49号、(1995)52号文件规定界定),按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省级重点培育50家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 七、强化服务,加强领导,为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2. 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省里在继续抓好140家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考核的基础上,突出扶持5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骨干企业给予扶持。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创牌上,要提供周到的服务。要从农户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培训等形式,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搞好行业自律,减少同类产品无序竞争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坚决纠正和防止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进行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23. 加强南北对口交流与合作。拓宽交流渠道,扩大合作领域,以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人才等重要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交流。以苏南产业向苏北扩散,苏北劳动力向苏南输出的“双向转移”为重要内容,把挂钩帮扶与优化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苏北地区要主动接受苏南地区的辐射,以更加开放的观念、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优良的环境,主动吸引苏南项目、资金、技术、人才更多地进入。 24. 加强对发展龙头企业的组织与领导。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将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