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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2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动科教兴省战略实施,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国家关于“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要求,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及其与高校的关系,根据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范围、需求比例、额度和贴息经费。全面考核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受理高校的助学贷款申请;会同银行和财政部门按月考核经办银行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申请金额、审批贷款人数、签订合同金额、贷款实际发放人数和金额;监督贴息经费落实情况;检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人民银行各有关地市中心支行、教育、财政部门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协调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及高校,要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我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15%,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数额。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高校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学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利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大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定期将全省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督促高校尽快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样式附后),监督其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与经办银行通力合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的高校,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认真做好对经办银行和高校的“三考核”工作,要按月考核高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要求经办银行和各高校定期准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报送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月报表(另行制订)。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