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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用教育,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款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意义、目的及有关政策、申请方法、办理程序等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促使学生为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中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厚感情,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应尽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建议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