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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办[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必要的审核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准确可靠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必须按粤办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事业组织也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保证在机构改革中统计机构不撤、统计队伍不乱、统计工作不断。各级要结合统计改革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必要的统计管理制度,理顺统计资料的报送关系,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要严格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上报年度统计数据,要建立逐级审核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凡上报重要统计数据,一定要经统计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以示负责。对领导或统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数据失实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
  
  各级统计、监察、法制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中办发[1998]7号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力度,对那些无视《统计法》,利用职权,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从严查处,一查到底。各级统计执法部门要敢于执法,敢于碰硬,通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进一步树立《统计法》的权威。对依法查处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新闻单位要适时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查摆对照,实行民主监督。各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对贯彻执行粤办发[2001]31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没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如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写出书面报告。各区、县级市要在4月底之前,将贯彻和自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统计局。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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