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告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对社会各单位自身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立和完善等方面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使《规定》得到顺利实施,我局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公告。请社会各单位认真对照,凡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2、城市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或县城、乡镇客房数在30间以上的,或星级、涉外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6、建筑面积在200平以上的茶艺馆、美容美发厅。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爆易爆化学物品或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或储存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专用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营业性船用和农用柴油加油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0公斤以上,或者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店,以及经营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且店内存放总量达800公斤以上的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或使用瓶组集中供应燃气的经营、管理单位;
  
  8、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为主要生产原料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副产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