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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5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竹木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2、营业厅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者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3、同一层面的两个单位内部相邻或相通(公共部位除外),如防火分隔达到规定的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以各自单独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