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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的对象(范围) 已取得由本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年检对象。 二、年检的内容 (一)一般会计人员的年检内容: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及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二)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检内容: 除以上(一)款外,还需年检: 1、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情况; 2、主持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情况; 3、对重要财务会计活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 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长、财务科长、财务部经理,以及经明确的财务会计机构临时负责人。重点单位主要包括下列范围内的单位以及其下属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2、列入市、区、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 3、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4、上市公司; 5、由政府部门管辖的各类投资公司; 6、实行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企业; 7、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单位; 8、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 9、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和《会计法》中“要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等有关规定,在今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对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不做假账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从今年起,根据有关要求,在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中对会计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将逐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管理,今年的重点对象是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被聘为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年检的组织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按照财税征管、财务监管关系由各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对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但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有关企业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年检对象,按照财税征管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对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检对象,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对除以上(一)、(二)款外的单位的年检对象,其年检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受单位临时聘用的年检对象,一律参照现聘用单位的职工,根据现聘用单位的不同情况,其年检分别按上述(一)、(二)、(三)款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对与本市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年检对象,如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其年检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如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其年检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到2002年12月31日结束,原有效期至2002年8月31日的副证,可相应延长至2002年底止。新证换发工作最迟于2003年3月30日前结束。在此期间,各财政部门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宣传动员和布置落实,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 五、年检的具体要求 (一)年检对象须填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具体表格见附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的财政部门接受年检。年检时,应递交本人年检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副证;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其他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检对象本人近期的一寸免冠彩色报名照片二张,粘贴于登记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