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该表填好后必须经本人工作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7、《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或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证明(年检对象必须证明其在2000和2001年的两年内,共完成48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如在此两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前培训或考试合格,按规定可视同继续教育培训,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8、年度工作的书面报告(本市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递交关于2001年度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情况、主持本单位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情况以及对本单位重大财务会计活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情况的工作报告,其他人员可免除)。
  
  (二)经本次年检获得“通过”的人员,由财政部门通知,办理领取财政部统一格式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手续。
  
  (三)本次年检由财政部门在发放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不再向年检对象收取额外的费用。
  
  六、其他事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为方便会计人员,也可从网上进行下载,网址是:http://www.csj.gov.sh.cn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换证工作是会计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一工作,对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促进会计人员自谨自律,建立职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搞好年检的各项工作,避免遗漏,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