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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管理情况(4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照物价、药监、卫生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增加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进行申报。 二、计算机系统及结算管理情况(10分) 1、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5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需要的软硬件设施,使用经过技术认证及业务认证的计算机软件,并有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情况(5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相关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凭证、结算单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如实、准确地录入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各项明细及金额,并于出院7日内与病人完成结算。 三、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情况(90分) 1、门急诊管理(30)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及急诊、留观要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专管专用,单独存放;门、急诊、留观用药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三种特殊病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门诊三种特殊病的具体管理办法。 2、住院管理(60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在患者住院期间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并及时提供给参保人员;对自费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及落实情况记录。 四、药品管理情况(20分) 1、药品管理(2分) 定点医疗机构对《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报销范围》)内、外药品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库房内药品要按要求分类码放,保证做到无“三无”(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药品,无期效外药品。 2、《用药报销范围》内药品备药量(3分) 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报销范围》内药品品种数不得低于医院药品品种总数的75%(三级医院)、80%(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 3、《用药报销范围》外药品费用控制情况(4分)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用药报销范围》外药品的费用不得高于药品总费用的20%(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0%(一级医院)。 4、住院药品总费用控制情况(3分) 参保人员住院药品总费用不得高于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 5、药品招标采购情况(4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药品定价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6、医院制剂管理(3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规定,新增加的医院制剂要严格按照药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在各种申报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私自出售和使用。 7、参加药品信息监测情况(1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参加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信息监测。 五、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指导情况(40分) 此内容仅对下设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1、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4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医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有相关记录。对病人施行的医疗服务项目有记录。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编制、科室设置(4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要设置合理,按规定配备全科医师,能有效地开展医疗保险工作。 3、专用处方、专用章及票据使用的管理(6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专用收费章和专用收据。 4、门诊就医管理(10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规范使用专用处方,做到处方上的药品逐一划价;对患者要因病施治,用药要与病情诊断相符,无非适应症用药、超量、重复用药及同时多科用药;目录内药品备药量为总药品数的98%以上。 5、家庭病床管理(8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针对病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6、计算机系统管理(4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需要配备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并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定期提供技术支持。 7、药品、医用材料的配送及管理(4分) |